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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形式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的金融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其中以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为突出。通过研究历年法院登记受理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单位犯罪和跨地区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无论从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出发,还是从惩治和预防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角度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研究都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案例以南京润在生物公司孙某,胡某集资诈骗,薛某、马某、周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视角,从案件事实和判决争议出发,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孙某,胡某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薛某等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胡某是否为主犯。这一案例反映出集资诈骗罪认定方面的一些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第一个争议点通过阐述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构成要件。论证孙某,胡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第二个争议点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四要件问题研究。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公众、扰乱金融秩序等相关概念以此来说明薛某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个争议点通过主从犯问题研究,主要阐述了法条中几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厘清各种行为的特征,以此来说明胡某应该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