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病态的诉讼行为,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的快速发展而不断衍化变异,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宝贵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侵蚀着司法公信力。尽管我国一直对此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效果并不理想,虚假诉讼屡禁不止,难见起色。虚假诉讼入刑后,对此行为的规制进入民刑合力的新常态,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虚假诉讼案件研究,探究实务中法律适用的疑点和难点,从实证化角度提出规制路径,希望能更有针对性地应对肆意蔓延的虚假诉讼行为。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从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虚假诉讼进行追本溯源,主要从虚假诉讼的现实危害入手,例如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生态与阻碍法治建设等,说明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及严厉打击的现实性。随后对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和现实原因进行探析,如诉权作为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伞,但被一些非法逐利的宵小之徒当做谋利工具肆意滥用,自认和调解制度存在固有局限,我国当前当事人主义模式以及现实受结案率影响,法院缺乏对一些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多种因素相互影响,滋生了虚假诉讼这一畸形怪胎。第二部分对虚假诉讼进行内涵和外延的再厘清,主要从学界和实践的一些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区分“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常用说法,在研究范围内对三者关系进行梳理。然后从“虚假”的内涵,“诉讼”的外延进行分析,采取关键问题辨析方式,研究篡改部分事实是否属于虚假,虚假是否包括隐瞒事实这一情形,是否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外延是否包括仲裁等,从而对虚假诉讼进行要素式概括,明确虚假诉讼并不需要行为人恶意串通,要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民事诉讼不可扩张解释,排除仲裁、公证等程序。第三部分对虚假诉讼进行实证研究。首先梳理地方对虚假诉讼所做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指导意见、规定、答复等对法官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也可看出各地文件存在内容混乱现象,同一问题往往存在不同做法。其次对虚假诉讼罪设立前后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虚假诉讼罪设立前刑法规制的主要路径及依据,存在的争议点等,对虚假诉讼罪设立后被判处虚假诉讼罪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从双方串通与否,涉及民事案件类型以及案发原因进行整理,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成立并不需要诉讼参与人串通,多发领域的通常表现形式,案发阶段呈现出多样态的特点。第四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一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简要提出进一步完善规制的路径,主要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案遇到的相关难点,研究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司法秩序是主要客体。该罪应当是结果犯,对于司法秩序的妨害要达到相当程序才能构成此罪,“相当”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判断。本罪既遂标准应当采取实质解释方式,“妨害司法秩序”应当是法院实施了具有实质内容的司法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程度。面对识别难、发生领域较为集中等特点,要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制裁体系,如审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和判决生效后发现采取不同的追诉模式,发挥职权主义功能,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虚假诉讼的规制需要加强民刑之间的联动效应,高压惩治,以遏制不正之风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