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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近来,人工智能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引发了科技界激烈的争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该技术已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自动驾驶技术便是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最新应用,自动驾驶几乎取代了驾驶员的各种鲁莽失误的驾驶行为,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与安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使得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再先进的技术也很难避免风险,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死案引发了学者们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的思考。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相对应,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均未涉及到,那么对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能否和传统机动车一样,分别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两个角度去解决责任问题,能否直接适用现有的责任规则,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相对传统机动车高度自主性的特征,使得以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中,过错的认定变得相当的困难,而且自动驾驶系统几乎取代了人类的驾驶员,这使得责任主体的确定也变得模糊,因此,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角度,适用相关规则时应作充分的考虑。另一方面,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也具有产品的属性,在适用产品责任规则时将出现如此困境:自动驾驶汽车拥有高度的自主学习和认知判断能力,在驾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否直接认定为缺陷产品;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形成过程不同于普通产品,缺陷形成具有自主性,这将导致缺陷产品和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模糊性,最终使得对相关产品责任规则的适用出现了疑惑。故而,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针对以上问题,力求通过比较国外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规则的规定,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在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律框架下,通过对现有责任规则的扩充适用,以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将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即运行利益说或者运行控制说扩充适用,建立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其次,通过对现有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则,进行逻辑上的延展,变通现有的责任规则,如放宽对缺陷的认定标准、适当变通归责原则的适用等。最后,从协调救济受害人和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的角度,通过实施一些配套的制度,如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推定缺陷的认定、以及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借鉴国外的做法安装黑匣子技术等,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