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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保险,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发展阶段,并且突出表现在对于保险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上的模糊不清,致使人们对此产生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尤其在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引起许多纠纷。本文对于保险的重要关系人——保险受益人,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外国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提出修改的建议。本文首先对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构成以及相关分类等基本法律要素予以辨析,并与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同时,对于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法律特征以及取得、转让、终止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列举和分析了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引用了具体保险公司实践中的操作流程与保险条款。尔后,本文重点分析了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分析了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归属,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的缺失,并建议受益人指定权应归投保人所有。另一方面,对于受益人身份是否应予以限制的问题,考虑到风险管控等因素,笔者在文中表明指定的受益人应限于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此外,本文对“法定受益人”的提法进行了辨析,并指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法定受益人”为身故受益人的法律后果,从而在引发实践过程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一系列的问题。在对于受益人变更的问题上,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于受益人变更的要式行为要素进行了分析;此外对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保险法规定的相关法律后果的不妥当之处给予评析。随后,本文对与受益人或受益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概念(利他合同中的受益人,财产继承权和期待权)进行了比较和辨析以便对受益人和受益权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最后,笔者总结了本文中对于保险受益人制度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中予以修改完善的建议,首先,对于指定与变更保险受益人的主体建议由投保人独享,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此举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权益并能积极防范道德风险。其次,建议限制受益人的身份,只有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担任受益人。结束部分,提议进一步完善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