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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虽然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但总体来说,案件数量仍然不多,且从诉讼结果来看,原告败诉似乎成为必然,迄今为止仅有一起原告胜诉的案例,这反映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本文基于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现状的实证分析,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发现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在考察域外一些国家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现状的考察,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来说所具有的特点,以此说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别于传统的举证规则。第二部分主要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相关理论的分析。通过对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及几种新学说的分析,探讨了举证责任分配应该考量的价值因素和我国现有举证规则的不足,指出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是对现行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分析。通过对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举证规则的具体展开,发现现有规则的设定对原告不利,为下文具体改进措施的提出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相关制度的介绍,发现美、日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的措施,今后我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改进方面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二是原告举证负担的减轻;三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对原告民事诉讼活动的支持。通过这些措施,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回归平等对抗的原点,促使反垄断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