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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变,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家治理走上法制化正轨,公共文化需求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显性需求。同时,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力中的作用日渐凸显,文化领域的法律保障问题也变得越发重要。如何在法律层面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保障,加快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步伐,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关系着公众的文化权利是否得到有效、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满足。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党和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被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虽然众说纷纭,但归根结底就是公共文化在文化领域的公共服务问题,它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的说来,公共服务包含了公共文化的内涵。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看,公共文化服务完全符合公共产品的表征,与公共服务、文化、公共文化等概念有着共性的特征,联系非常紧密。它具有共享性、社会效益和公益性、公平均等性、多种多样性、方便快捷性、意识形态性等特征。从公民权利理论出发,公共文化服务是我们成其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政府进行服务和职能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保障是抓好民生问题的关键之举,既能为社会大众谋求精神福祉,又能推动国家文明进程,意义非常重大,历届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在政策或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成绩喜人: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日渐完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快速发展等。但由于地区发展、各地重视程度、历史文化等差异的影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资金投入总量不足等。通过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规章等文本研究发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立法状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行政色彩浓厚;二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数量上偏少,位阶、层次不高;三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法律规范性较差,立法技术待完善。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保障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完善。减少行政干预,淡化行政色彩,回归法律本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鼓励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事业,博采众长、集思广益,促进公共文化繁荣发展;系统谋划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加快立法进度,着力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核心、其他地方法律法规和单行法或单行条例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探索、深挖公共文化法律法规文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社会大众的需求出发提高立法技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