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兼谈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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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丰富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并对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有积极意义。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这一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重视不够。本文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现状,追溯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对该诉讼模式重在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其理论基础、法理内容及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机理;同时着重论证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并将之运用于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最后,分析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现状,并探讨了如何调整阻碍该诉讼模式在我国生成的环境。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推进诉讼。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实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和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及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构筑该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协同主义是在对辩论主义进行批判与否定的基础上构建的,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手段有阐明权与诚实信用原则。该诉讼模式下在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同时强调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强调他们各自发挥积极作用协同促进诉讼。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而是有一定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这又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结果。基于克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等方面原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相适应,并已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按照该模式对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重新配置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从而构筑一个独立的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审前准备程序。确立这一恰当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我国实现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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