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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杀行为的特殊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很多学者对于“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应当如何入罪?”等问题上面存在着完全不同的见解。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针对教唆自杀行为的法律适用也存在着诸多分歧。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衍生出的“蓝鲸游戏”也对我国关于教唆自杀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特殊情形下的教唆自杀行为仅有寥寥规定。一方面由于现实中案件的频发,而产生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立法缺位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合理地进行法律适用。如何缓解上述两者的关系是目前迫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教唆自杀行为的概念进行分析,首先将教唆自杀行为的范围予以确认,并有效剔除那些形似教唆自杀实属故意杀人的行为。针对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可总结归纳为两类学说:教唆自杀行为可罚说和教唆自杀行为不可罚说。为此从刑法机能、教唆自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公民权利保障等角度来对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观点进行证成,同时参阅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评析发现,大部分国家对于教唆自杀行为是持入罪处罚的态度,还有像俄罗斯则完成了从“不处罚教唆自杀行为”到“处罚教唆自杀行为”的转变。由此借鉴国外法,使“教唆自杀行为应当入罪”这一核心观点得以推进。经过规整分析我国相关教唆自杀行为的法条得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教唆自杀行为并不能完全得以规制,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立法现状存在着缺位。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于我国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着入罪路径模糊、适用罪名不准确等问题。针对上述“关于教唆自杀行为法律规定缺位”和“教唆自杀行为入罪路径不明”两大问题的提出,对“依共犯理论入罪”和“独立入罪”两种路径进行分析,从而指明应当将教唆自杀行为进行独立入罪,并构建与之相对应的罪名,以求完善教唆自杀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