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就提出了对于环境污染应实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并曾频频告诫国人,我们不应该走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是30多年过去了,事实说明我们并没有有效地防治水污染的发展。近年来,在水的紧张供需关系以及水污染的双重压力下,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全国各大流域水质迅速恶化的势头。然而由于该法没有很好的触动水污染控制手段,自实施以来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立法目的,仍存在一些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如“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及“私设暗管”界限不明确,法条适用困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运用不科学;存在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形;限期治理制度不完善;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等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从基层环保部门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入手,在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执法困难的原因所在。并根据自己的基层执法经验,围绕《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针对执法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水资源污染现状、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及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不正常使用”和“超标排放”的区别,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条款提出建议。第三部分:分析“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正确理解及更好执行“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提出建议。第四部分:分析“私设暗管”的内涵,就如何处理私设暗管且超标排放的行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