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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用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错误裁判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的日趋增多,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使得审判机关深受其扰,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即使认为有虚假诉讼嫌疑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甄别;另一方面在于法院民事审判权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常常利用“自认规则”,使法院无法查证虚假诉讼。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全国各地探索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层出不穷。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正当性、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审判监督与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竞合问题等成为当前司法界所观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基础性研究,总结归纳出检察监督在处理虚假诉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概念进行对比,从而界定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本文从监督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监督虚假诉讼是落实民事当事人诉权的必然要求两方面,进一步论述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具有正当性。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实证分析法的方式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进行研究,提出检察监督介入虚假诉讼的时间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预防性监督为辅;检察机关如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强度应当包括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以及查办虚假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规范运用调查核实权。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审判监督异同,探讨处理四种救济制度的竞合,试图探讨出我国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适用,以期能够建立完善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净化诉讼环境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