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域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GBAOL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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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当前我国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一一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它的定位不但影响到二者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公立高校对教师的管理方式和发生争议的处理途径,还会影响到高校管理效率、质量以及教育改革的进程。这是一个在国际范围内关注的话题,且受到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各国现行体制下利益关系重组的制约。它决定着教育行政机关和高校各自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影响着高校的管理性质、方式及教师的法律救济方式。它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它的研究不但有助于教育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对教师聘任制的顺利实施和高校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一定参考意义。  笔者认为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公务法人更为合适,而且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教师通过与公立高等学校签定聘任合同,与之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一关系是一种限制性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学校教师虽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仍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师聘任合同既不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也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的培育还需要一个过程,教师专业自由权利的取得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并且在当前的教师聘任制改革中,教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要实现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转换,国家和学校必须建立并完善维护教师权益的制度环境,在利用并完善现有的行政救济途径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来维护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修改《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修改中应对高校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为建立现代完善的高等教育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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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独立的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它仅仅是对某一项诉讼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促进,诉讼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取决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