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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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化、网络化,网络中个人隐私的价值日益被挖掘,由此也给网络隐私安全带来严峻的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主要在于规制其侵权行为,在对网络隐私权及其侵权行为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后,结合司法实践,得出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认定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通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立法现状和域外立法经验的分析,找出我国认定上的瑕疵,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一,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内容,给予侵权行为主体确定的判断依据。明确权利内容既是对个人的保护,约束其他主体有效手段,扩大责任主体的认定范围,也有助于发生侵权行为后明确责任主体。第二,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针对实践常见的企业隐私数据泄露、监听用户行为等现象,应当对此类侵权主体作出特别规定。第三,强化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主体的义务,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网站隐私信息收集规则制定和实施监管,增设对于特定敏感信息收集的限制性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相关主体事前责任的确认和事后责任承担方式,需要从民法保护的立法上加以改进。第一,加强网站企业对用户隐私保护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结合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借鉴域外做法,提出企业应遵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在行业内部自行制定隐私安全维护制度。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和发生侵权行为后准确追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完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立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需进一步细化以达到最大救济效果,分别针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的不同特性,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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