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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不仅仅只是具有公法性质,其更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环境权的私法化趋势毋庸置疑。环境权并不是国家环境权,其更是一种私主体环境权。环境权的保护不应该仅仅依靠民法、物权法等传统民事法律进行保护,更应该确立更加完善的环境侵权制度进行保护。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应该一刀切的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应该将环境侵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方面也不应该采取单一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应该建立多元化、复合的因果关系体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果联系的因素。在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面,不应该囿于侵权法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而应该在环境侵权领域确立替代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