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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量权是民事司法权力体系中不可分离的一项具体权能,也是民事法官职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制度的特点各有不同,但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发挥程序裁量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法学理论界尽管已提出了程序裁量权的概念,但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够深入;司法实务中尽管法官运用程序裁量权的情形司空见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理念指引和规则约束,程序裁量权的民事司法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程序裁量权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程序裁量权的概念、性质、类型、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的基础上,主要从两个层面揭示了与程序裁量权相关之司法规律:其一是在静态的法律规则配置层面,法官的程序裁量权如何与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保持均衡关系?这一问题的实则涉及到法官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作用的分担。其二是在动态的民事司法运行层面,法官的程序裁量权之行使限度在哪里,如何合理规制法官行使程序裁量权中的恣意和专断?这一问题实则涉及到法官程序裁量权之行使与严格遵守程序法律规范之协调。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的基本意向在于,通过对我国程序裁量权的法律规则配置和民事司法运行现状加以检讨,提出完善我国程序裁量权之基本路径,并试图借以达到既发挥程序裁量权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又能对其行使过程中的法官恣意和专断加以合理规制之应然状态。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程序裁量权概述”。在对程序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基本界定的基础上,将其与实体裁量权、诉讼指挥权等近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并在其内部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类型划分。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裁量权主要适用于程序运作和形成实体内容两个方面。第二章“程序裁量权的基本理论”。程序裁量权之确立与运行不仅具备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一般理论基础,而且还因其能集中体现民事审判权之公权性质、矫正对抗式审判之局限以及实现诉讼效益等而具备自身独特的存在依据。应当认识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裁量权,在发挥其平衡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以及促进程序规则创设与发展之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主体具有局限性、可能背离诉讼民主以及损害程序安定等缺陷。第三章“程序裁量权之比较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程序裁量权进行深入考察后发现,两大法系中的程序裁量权既存在相似之处,又有各自不同的特质。其中的相似之处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出该制度的基本规律,值得吸收借鉴;而差异性比较的意义并不在于评判优劣,而在于为我国程序裁量权的完善提供更为贴切的参照体系。第四章“我国程序裁量权之审视”。从历史演进的视角来看,我国的程序裁量权制度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发展。但与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和现实客观需要相比,我国的程序裁量权无论在静态的法律规则配置层面,还是在动态的民事司法运行层面,均存在诸多值得检讨之处。第五章“我国程序裁量权之完善”。从宏观上,我国程序裁量权的基本定位应从保持法律规则配置上的有限性和塑造行使目的上的服务性这两个维度上来进行。以此为导向,在静态层面,程序裁量权可从程序运作和形成实体内容方面进行具体配置;在动态层面,程序裁量权应在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和诚信原则指导下规范行使,同时还应为之构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