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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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实行过限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一个难题,其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过限问题,一个相同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的情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谓教唆犯罪实行过限就是指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超出教唆者的教唆范围,而侵害新的法益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教唆者的故意范围,如何界定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怎么样正确划分实行过限与否的界限等等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司法界的难题,在理论界和司法本文正是从目前的理论现状和司法实践出发,以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为出发点,逐步展开论述。  首先,本文介绍了教唆犯罪实行过限概念和犯罪构成。本文从实行过限问题的发展历程入手,以中国古代和近代以来对实行过限问题的处理为基础,同时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对教唆犯罪实行过限进行界定。在教唆犯罪实行过限概念的基础上,从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三个方面对教唆犯罪实行过限进行了介绍。  其次,本文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关于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学说和标准界定。目前理论界主要存在一下学说:教唆犯罪故意说、未预见说、共同行为意思说、构成要件异质说、教唆类型区分说。每个学说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上进行论证,从主观或者客观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但是每个学说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上却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或者过于原则,或者脱离司法实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复杂问题。因而在对国内外各种学说介绍之后,详细的分析各个学说的利弊,为后文作下了铺垫。  再次,本文在分析各种学说之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界定标准:即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全面分析教唆犯罪实行过限行为的性质。主观上,以教唆犯罪类型区分说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教唆内容来确定教唆犯故意的内容,从而区分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故意的内容;客观上,被教唆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须以被教唆者的行为为基础,在认定被教唆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上来界定被教唆者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教唆者预期的犯罪行为。  最后,本文从主客观标准出发,将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唆的故意范围,被教唆者实施的手段和教唆者教唆的目的的关系以及教唆者的教唆背景中,通过主客观的分析,明确了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思路。在实践层面,以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为主要内容,结合主客观的标准,分析了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标准。结果加重犯存在“故意”加重和“过失”加重的情形,针对不同的故意内容和不同的行为,在认定标准上进行具体界定。教唆犯罪实行过限在想象竞合犯中主要是此罪的实行要靠彼罪的实施来实现,从主客观的层面统一分析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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