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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众守法是基础,加强法律实施是关键,提高立法质量是重点。有法而无质量,不可能治好国。因此,在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要确立科学的质量标准,应当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从合法性、科学性、自治性、实效性、民族性来衡量。考察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发展、现状,可以发现民族自治立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数量偏少,满足不了发展的需要;立法权限和程序缺乏科学性;立法内容原则性、实效性不强;法规与法规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相互内容冲突;法律表述太多宣传性、概括性、抽象性语言;民主化程度偏低。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问题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主要有立法主体行使自治权积极性不高、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技术落后、立法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外因主要是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不协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范围不规范。要提升民族地方立法质量,应当做到:树立科学的民族自治立法理念;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完善专业化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机制;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