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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前者是由《公司法》第152条专门规定的;后者则散见于该法的各章节之中。此外,《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规定。这三大诉讼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公司诉讼制度。本文分四部分研究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且,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股东代表诉讼等,也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第一部分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论述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该部分又分为四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渊源。这里主要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发展以及我国引进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小部分简要阐述了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小部分论述了设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法律意义。第四小部分将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本文第二部分是我国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别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首先,该部分对公司纠纷类型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种类进行了简要梳理。之后,又分两个小部分对公司直接诉讼的类别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其一,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定分类。该类划分之依据是法律的规定。笔者又将这些诉讼划分为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与非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这主要是为了论述的方便。这里主要论述了七种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和一种非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并对后者进行了概括性阐述。其二,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分类。其划分依据是诉讼主体或相关法理。本文第三部分是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该部分又分两小部分,分别介绍和指明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构想。该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本文的亮点和创新点。该部分又通过三个小部分对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提出了笔者的构想。其一,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有关此问题的规定。其二,建立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别司法程序与证明责任。其三,合理引进美国集团诉讼理论,完善股东共同诉讼。其中,该部分的创新点主要包括:对股东诉讼制度设专章规定,对股东直接诉讼设专节规定;建立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别诉讼程序与举证责任制度;合理引进集团诉讼理论,完善股东共同诉讼,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