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彩礼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彩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变化很大。从其形式上来看,彩礼盛行之初大都表现为具有美好意义的物品,后来表现为丝绸等值钱的财物,现如今,彩礼则直接表现为现金、银行卡、汽车等动产以及房产等不动产,表现形式越来越偏向物质化;从其实质上来看,彩礼从其最初注重表达象征意义,发展成为注重表达现实价值。但是,无论彩礼如何发展演变,它都有一个共通的目的,即见证男女双方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并期待这种婚姻关系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彩礼返还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现行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指导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能使彩礼返还纠纷得到很好地规制与解决。因此,我们应该从新时代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深入了解彩礼返还纠纷现状的基础上,从根源出发,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让各种纠纷在制度下、在阳光下得到解决。本文从四个方面出发,分析现有制度的法律缺陷,并基于历史与经验现实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彩礼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概括了彩礼的含义、与相关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旨在明确新时代下彩礼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原来的传统形式,更包括房产、汽车、股权等数额高、价值大的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另外,学界中关于彩礼的性质,最主流的观点有四种,笔者本着全面分析的原则,认为彩礼应该具有礼仪和证明等意义,因此应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第二部分;彩礼返还现状与立法状况。对新时代下新的彩礼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彩礼纠纷案件的新特点,看清现状,才能找到症结所在。从古代、现代两个维度对我国彩礼返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与总结,试图从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找到根源,紧紧依托中国的文化背景来思考问题。第三部分;彩礼返还制度的法律缺陷。彩礼给付的目的很多时候不能实现,立法者必须正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彩礼返还问题,追根溯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彩礼问题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该解释过于笼统,存在对诉讼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彩礼范围的确定标准不统一、未考虑到举证认证难等问题。第四部分;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明确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的指导原则,注重保障婚姻自由,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也要注意将风俗习惯引入到彩礼返还立法中去,实现习俗与法律的融合。其次,又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彩礼的范围、诉讼时效等,最后要重视发挥调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