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完善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可以体现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通过程序的公平、公正,再加上与我国国情的完美结合,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去实施垄断协议豁免却没有规定详细条款。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备之处,试图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程序构建提出对策建议,从而对垄断协议合法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最终建立完善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制度。
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以及垄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和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正文部分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传统入手,分析了研究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现实意义,然后对部分国家或地区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进行了具体的比较,进而阐述了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现状,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结束语部分则简单的总结了全文。
本文的主体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现实意义的分析,是全文的开端。主要是对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传统进行分析,阐述完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美国、德国、欧盟和日本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着重从豁免制度现状、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建构提供经验借鉴。
第三部分在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进行立法思考和建议,从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构建合理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这是本文的重点。这里把垄断协议豁免程序分成反垄断机构、执行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三个小部分。
在反垄断机构上,又分成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是关于反垄断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分析,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机构的职责和组成等;另一个是反垄断机构与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职责范围方面的分析。
在执行程序上,涉及到反垄断豁免的申请、审查、批准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和豁免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主要属于事后审查制。通过对事先申报制和事后审查制进行比较研究,笔者建议我国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在现阶段可以设置成“事后审查为主,适当申报为辅”的豁免程序。等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更加完备和成熟时,再改成单纯的“事后审查制”。
第四部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建议立法者在建立和完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时还应注意豁免条件的变动性和豁免效力的相对性,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