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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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通常具有清晰的区分界限,但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使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再次陷入混乱。实践中,对于盗窃与诈骗交织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以“偷换微信二维码”案为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观点认为,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使顾客和商家陷入错误认识,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将对银行的债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并没有违背顾客的意志,是顾客自愿处分了财产,所以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主张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认为,行为人成立诈骗罪的关键是采用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意思交流,缺乏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这一中间行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其侧重点,争议不断。本文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出发,对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相关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新型支付方式对案件定性带来的挑战,并对关于案件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对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对具体案件定性中遇到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列举和分析。第三部分对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作一个区分,重点放在被害人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上,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的关系是怎样的?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来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相关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行为人实施“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是要让顾客向其支付钱款,行为人与商家并不存在意思交流,而且行为人本就不想让商家发现其偷换行为,商家并没有做出自愿性的处分行为,商家也没有指示顾客转让自己对其享有的债权,因此,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顾客和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享有并占有对顾客的债权,行为人侵夺了商家的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归根结底,对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还是要从区别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本质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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