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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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活动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情况相背离时,人们便会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当然,这种错误在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有些也是相当必要的,毕竟错误是正确的开始。然而,人们在活动中所犯下的错误有些是可以避免和改正的,有些最多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有些却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因为这些错误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利益。可是,如何处理这样一种既违反刑法规定又出现主客观不统一的错误行为呢?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既具有刑法理论意义又具有司法实践价值。  在众多的刑事案件当中,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件出现得并不多,且依据“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难以解决、争论又较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上。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的难点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争议很大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在故意犯罪的成立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而对事实认识错误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生活当中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甲以盗窃一般财物为目的,在火车站趁乘客乙睡着后盗走其密码箱一个,打开后却发现里面只有一把手枪;行为人丙本想拐卖儿童,结果在拐骗过程中误将患有侏儒症的妇女拐骗随后出卖;再如行为丁意图杀死仇人戊,便在事先埋伏好的地点用枪瞄准戊,但由于自己以前从未练习过枪法,在射击时致使自己偏离目标,打中戊身边的和戊聊天的熟人等等这样一些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依据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刑法学者所主张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主观”、“客观”以及其它一些关键因素的理解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所以从主客观相统一的途径去解决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似乎难以得出预想的结论。以致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开始不断引进西方刑法理论学说,并进行中国式的可行性理论分析,以期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推广和适用。就西方刑法理论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处理而言,历来都有着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三者的对立。因为学说的对立,所以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同样也是争议不断。  从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可以看出,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方面我国立法的缺失,加上学术界的莫衷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处理该类问题时使得司法实践部门无所依从。因而,研究和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不仅理论意义重大,还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本文以两大法系与我国刑法学界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为基础,通过对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分析、对比,并将两者带入具体的案件中进行阐释,得出法定符合说更具一定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从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出发,更进一步地探讨故意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关系,即事实认识错误是否一定阻却故意,并找出和弥补法定符合说之不足。以此对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进行裁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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