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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不断进步的民主法制社会,人民群众的法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交强险制度也随即发展起来。我国在2006年3月28日由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首次用国家法律来规定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交强险对于弥补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我国交强险起步对比发达国家而言相对较晚,其在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到现在,虽然有赢有亏,但总体上还是处于亏损状态。赔偿范围过窄,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导致受害人赔偿不及时,赔偿限额区分不合理等都是交强险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促进道理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及社会和谐,在分析我国交强险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先进交强险经验,探索完善交强险的途径。针对上述几个明显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实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实行自己经营交强险,自己来对交强险价格进行确定,在市场上进行自由地进行竞争并且适用适者生存原则。这样做是有助于交强险业务的良性发展的实现;区分不同的费率厘定机制;合理的增加交强险的投资收益,从而降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成本。其次,要取消财产赔付,扩大受害人及第三人范围;再次,赋予受害人在赔付上的直接请求权,充分的保障受害人基本权利。最后,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这两个分项一个合并起来,并且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去除,充分保障交强险在保障受害人切实的需要留有足够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