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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技术因其准确性和便捷性现得到广泛使用,同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采集、保存使用及流转的个人阶段无不存在着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等特征,在应用过程中一旦信息遭到侵害,其损害后果将是重大且不可逆的。如何在享受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保护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是我们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主要是规定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概括性保护当中。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生物识别技术的进步,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无法跟上在商业领域发展的步伐而显得不足。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关于身份信息、个人信息、生物基因信息,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正式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收集和运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欧盟主要是综合立法保护模式,规定的是关于生物识别数据处理的原则性条款,在2018年5月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当中针对生物识别数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是将生物识别隐私的保护置于隐私权保护框架之下,公权力部门制定一系列规则,使政府的行政机构保障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第三方的开发利用则是通过行业协会自主规范,故美国采用的模式是将法律规定与行业约定结合,给予了生物识别隐私数据保护更大的弹性。欧美立法环境不同、价值也存在差异导致得出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应当有取舍的借鉴欧美的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制体系,构建出配套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模式,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我国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中可以获得支持。目前整个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还未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缺乏专门性保护、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法律救济存在困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利用生物识别信息科学技术,推进生物识别信息领域产业的进步,应当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形成专门的法律保护模式。设立独立的生物识别信息监管机构,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进行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