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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区域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法律约束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本文采用法学研究范式,重点从研读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着手、在引证政治和经济学说对于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成果之后,揭示了区域贸易集团内在的“排他性”并提出应该警惕贸易区域一体化贸易转移等负面效应可能对GATT/WTO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鉴于区域贸易集团的既存事实,多边贸易体制对其表示容忍并制定GATT1947第24条来规范区域贸易一体化的负面影响,包括所谓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等等,客观说也是无奈之举!本质上讲,区域贸易一体化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而且是最大的“漏网之鱼”,区域贸易集团和GATT/WTO关系一直微妙。本文着重以实践论证、条文微观分析为出发点:考察了GATT/WTO审查欧共体成立、扩大等相关实践,将GATT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拆细、化整为零,得出结论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定“用语含糊、作用失灵”,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这也直接导致大量“违规”的区域贸易安排“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巴葛瓦蒂教授用“意大利面条”来形容再贴切不过。多边贸易体制显然注意到了对区域贸易一体化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WTO成立以来,对一些“曾争得面红耳赤”的重要规则、要求和法律用语进行了厘清,通过争端解决强化了自由贸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管制约束。谅解书<WP=4>堪称立法上的突破;而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案作为司法上的突破,再度重申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目标对于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帽子”意义。 本文通过审视工作组审查区域贸易协议的诸多实践、回顾各成员方对于GATT第24条相关条款的争论,介绍立法完善、司法上的突破展示了多边贸易体制逐渐形成规范区域贸易主义法理学的过程,我们以为由货物贸易积累的法理学必将对服务贸易等新领域的区域经济整合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具有后发优势的我国在组建或参与区域经济安排时,应准确理解这种法理学并将其融合到构建符合WTO要求的区域贸易安排当中,这不仅对世界贸易有利,对本国也有利。无论怎样,一方面,应当确保中国在参与世界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其“和平崛起时”更应构建一个与多边贸易体制相符的区域经贸合作体制,两者之间必须维持平衡。这是我们须铭记于心的。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中国大陆、台湾的相继入世,在WTO框架下出现了一个独特的“一国四席”局面,如何在WTO架构中建立诸如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等类似安排,该类安排如何与WTO相关规则相衔接,哪些例外规定可以为我所用,我国对于GATT第24条完善的态度取向等,本文试图进行初浅分析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