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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是当今城市发展的特殊产物,曾一度引发热议。从城管机构的成立到现在的城管存废之争,已近20年。从正面来看,城管执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和党的领导下,遵循普遍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伦理规范,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使得城市更加文明,市民生活更加幸福。城市相对于农村而言更需要规范化管理,在城市生活的民众让渡自己的少量自由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和更高的生活质量。可以说,城市不能没有城市管理执法。整洁、规范、现代等诸多城市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词汇中饱含了城管执法者的汗水和泪水。城管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当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暴力执法、不公正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现象的深一层是本质,只有了解问题本质,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城管的现实问题。城管执法的现实问题的背后所隐藏的其实是城管所处的伦理困境。有城管执法人员的伦理角色冲突,譬如城管执法执法人员既是对公众负责的“服务人员”,即“仆”,又是对上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人员”,即“官”,而这两种角色在一些情况下是有冲突的;有执法伦理选择冲突,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社会,伦理取向同样是多元的,不同伦理取向的选择决定不同的城管执法行为;有伦理评判标准的冲突,譬如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抑或是按“惠顾最少数人最不利者”为标准等等,不一而足。究其原因,一是执法个体伦理有意识的缺失,城管执法人员的伦理素养不高,责任意识缺失等;二是执法整体伦理无意识的失范,在社会上享有广泛影响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隐性潜规则的普遍化等。城管执法伦理缺失和失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城管执法要摆脱伦理困境,需要对城管执法从体制到个体进行伦理审视,需要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伦理思考。寻找合适的伦理路径,要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实现城管执法理念的价值平衡,要从现实的伦理情境出发,根据不同的场合,在合理的伦理框架中做出恰当的选择,反映基本的公平和效率价值。伦理原则首先具有绝对性特征,如公平、效率。但同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体的环境下,伦理原则和规范又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譬如,私人领域的“人情”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城管执法领域,否则就会导致公权力的异化。城管执法过程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坚持伦理基本原则,又要善于创造性地发挥伦理原则。首先,要加强城管执法体制的道德规范,对城管长期以来的体制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专门法规。法规须明确城管执法地位、职能定位、执法手段、执法监督等问题。坚决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其次,要着重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品格修养,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责任。再次,要加强城管执法监督的伦理制约。要使相对人了解城管执法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应该向哪一机关提出监督要求等。要让民众充分的加入到城管监督机制,建立广泛的协商制度。沿着伦理路径行走,城管执法才能摆脱在十字路口的彷徨和无奈,插上清新的翅膀,飞翔于文明、发展的现代城市,成为城市最坚定的守护神,成为市民最理想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