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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百度案被称为网络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现有讨论都以《反垄断法》为分析视角,许多学者引入了双边市场理论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然而,该案的争议应首先考虑能否在自然排名服务市场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厘清,再从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与竞价排名服务市场间联系的视角出发,考虑适用《反垄断法》、双边市场理论。本文旨在构建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判断人人公司的权益是否受损,为该案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三方法律主体市场;搜索引擎服务商是被搜索网站与搜索用户之间的信息协调者;被搜索网站遵循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设置机器人协议;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免费市场。自然有排名服务市场的规范体系是市场主体权利的来源,包括法理分析、行业规定、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在对市场特征、规范体系有了准确认识的基础上,再分析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本文着重探讨被搜索网站、搜索引擎服务商间的法律关系及主体权利。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要享有算法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被搜索网站主要享有自然排名服务的使用权、请求对方公平执行算法规则的权利以及请求对方根据算法规则排序的权利。根据算法规则排序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将算法规则作为给网页排序的唯一依据。人人百度案中,原告人人公司的主张可以概括为:百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人人公司降低竞价排名投入额是百度实施全面屏蔽的原因。全面屏蔽的实质是人工干预,人人公司有权请求百度公平执行算法规则、根据算法规则排序。被告百度的主张是:百度仅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减少收录;垃圾外链导致百度实施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减少收录实为处罚措施,百度享有算法规则的执行权。最后,对该案核心争议的归纳与讨论。一是百度是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百度减少了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的自然排名收录量,却自始未收录全民医药网新域名;二是百度减少收录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处罚措施还是人工干预。尽管人人公司无法证明百度实施了人工干预行为,但是,垃圾外链能否成为百度实施处罚措施的正当理由也应当分类讨论。如果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达到了反超链作弊机制处罚措施的设定标准,百度的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处罚措施。反之,则为人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