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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宋逃亡问题,前人已经做了一定的研究,但对于西夏逃亡法的研究以及唐宋与西夏逃亡问题的对比,目前学术界关注较少。本文拟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结合梁松涛先生译释的《亥年新法·隐逃人门》,对西夏的逃亡现象进行分析,并与唐宋逃亡问题做一个比较,从而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古时期西北少数民族法典与中原地区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本文第一章依据西夏早期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晚期法典《亥年新法·隐逃人门》,从罪犯逃亡、农户逃亡、官私人和妇女逃亡、职官弃职而亡以及叛国而亡等几个方面对西夏社会各色人等逃亡后所获的刑处进行了分析,并与唐宋时期法律文献中对于逃人的规定进行了对比。西夏法律规定,逃人出逃后,不仅逃亡者要受到惩罚,窝藏逃人也要依律治罪。第二章的第一部分从隐匿逃犯、隐匿官私人、隐匿妇女三个方面对窝藏逃人罪进行了分析,窝藏逃人罪所受的刑罚主要和被窝藏者的身份以及窝藏者与逃亡者之间的关系有关,如果窝藏者与逃亡者是节亲亲戚,那么会相应的减轻刑罚,这很有可能是受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对逃人的举告,西夏为了鼓励对逃人罪的告举,和唐宋一样设置举告赏,举告赏主要由逃人出,逃人无力出时由官出,并且统治者为了防止滥举,规定虚举者要受到处罚。为了预防罪犯和百姓出逃,西夏加强对罪犯和百姓的管理。本文第三章第一部分对西夏和唐宋时期政府对逃人的管理以及监管者失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西夏和唐宋为了预防人口逃亡,都建立了较完善的信息登记制度;对监管者失职的处罚基本上也都是依据监管者是否故纵。逃人出逃后,政府会派追捕者前去追捕,所以本章第二部分对逃人的追捕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追捕者在追捕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以及捕逃人有功所得到的奖励。通过西夏和唐宋逃亡法的比较,可以看出西夏沿袭了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逃亡法,并结合本民族的情况,形成了一套关于逃人的法律体系,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了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