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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大势发展,各式各样的快递服务组织也急速崛起,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1然而在快递服务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其和收件人之间的快递纠纷也源源不断地产生。和快递服务组织相比,收件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不仅容易被忽视,甚至经常被侵犯。而我国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寄件人和快递服企业,作为第三人的收件人并未被我国法律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其维权也显得异常艰难。就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现状而言,虽然该行业发展速度迅猛,但却呈现出服务质量与其发展速度大相径庭的现象。其快递服务质量较低,在快递活动中,快递企业收寄“违禁品”等危险物品导致收件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数不胜数。除此之外,收件人的快递被延误、毁损、丢失,“先签后验”的格式条款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收件人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当收件人的权益被快递服务企业侵犯向其主张自己权益时,常常会被快递企业以自己不是快递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相关的权利诉求,这也恰恰反映出收件人维权艰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快递服务质量难以满足收件人要求甚至侵犯其相关权益的主要原因有收寄验收制度落实不到位,运单存在大量格式条款,违法成本低,收件人举证困难等。为了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合理合法的救济,必须要先明确收件人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因此笔者在本篇文章中以收件人权利为视角,首先对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着重以该合同性质为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将其定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如果被认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那么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也将被明确下来。一旦赋予其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就给予了其对快递服务组织的相关直接请求权,而不是再通过向寄件人说明情况来间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收件人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后,笔者再在此基础上,从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快递服务领域的治理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如严格执行收寄验收制度,建立快递人员从业资格审核机制,区分运单格式条款效力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与合理分配收件人及快递企业之间的举证责任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来真正将收件人权益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