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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是特定问责主体针对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就其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质疑和询问,甚至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活动。行政问责制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和构建责任政府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队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解决“能上不不能下”的问题;有利于我国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推进政治文明的发展。自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问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比西方国家而言尚处起步阶段,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问责主体客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完善,关于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的缺失,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问责文化滞后等等。2008年以来,我国各种事故频发,尤其是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以及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2008年成为了“行政问责年”。构建和完善政府行政问责制成为我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探究了我国古代的行政问责思想对当前政治生活的影响,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针对我国政府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明确问责主体,严格界定问责对象,设定合理的问责程序,健全问责的法律体系,重塑行政问责文化,加强社会的监督作用,对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