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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是确保信托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手段,各国都重视信托市场法律规制的研究,但本文无意于一般意义上对信托市场法律规制体系重构的探讨,而是对信托概念变迁性和多元化对信托市场法律规制所引起的冲突进行的深入探讨。鉴于此,本文除问题的提出和结语外,正文按照“信托概念”—“信托市场”—“信托市场法律规制’L“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冲突”—“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冲突的消除”的逻辑思路,层层展开,具体而言,由以下五章展开。第一部分分析信托概念。信托概念在历史上经历了从信托现象到信托制度,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从商事信托到金融信托的变迁。同时,信托概念在中国实践中至少在“信托法理”、“信托产品”、“信托业”、“信托公司”四个层次上使用,每一个层次的信托概念均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分析信托市场。信托概念的变迁性和多元化决定了信托市场内涵的复杂性和外延的广泛性。信托市场自在中国形成起,也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变迁,信托市场发展到今天,已变迁为由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这一系列信托产品共同组成了信托市场。第三部分分析信托市场法律规制。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在内容上分为信托立法、信托监管和信托司法。信托立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诸多问题上仍是含糊不清;信托监管已历经六次大规模整顿却收效甚微,丑闻不断;信托纠纷层出不穷,却缺乏统一的裁判思路和裁判依据。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乃是没有认清信托概念的变迁性和多元化,以及信托市场概念从狭义到广义的变迁。第四部分分析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冲突。在前三部分分析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冲突是指信托市场法律规制与信托概念、信托市场的现状发展的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和矛盾导致了信托市场法律规制的失灵,不仅会引起司法审判中的困惑,更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健康与完全产生深远的影响。究其原因,冲突产生于《信托法》立法目的和功能的错位、民事信托土壤的缺失和商事信托认识的模糊、分业监管下的金融体制与中国信托业现状的矛盾和冲突等原因。第五部分从厘清信托概念角度、从完善信托立法角度、从构建统一信托市场角度提出信托市场法律规制冲突消除的路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