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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宗教、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以小说为研究对象,考察入冥主题中的幽冥审判现象与现实法律的关系。本文所例举的法律、宗教现象并非是“法学案例”或“宗教灵验”来研究,而是作为“文学书写”案例来加以探讨。本文的目的是从文学研究出发。过程中,法律制度、律令条文、宗教观念等元素只是作为辅助、互证的视角而存在。希望借此研究,以期为宗教、法律与文学研究提供一种较可信的文本素材及文献依据。第一章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考察古人对于死后世界观念的塑造。通过对出土镇墓文、道教经典的考察,论证早期佛教传入前,在民众思想观念中已存有死后的地下世界观。此时幽冥地府信仰是欲使亡者得到安息,相信人死神魂不灭,前往“另一中世界”继续“生活”。故有生人做出种种的丧葬仪式以使亡者得以安居于“它界”。同时,生者又担心亡者会为他们带来祸殃,故而欲借“地下主”及某些宗教仪式的威势管理亡魂,使其安于幽冥间。若无特定仪式“邀请”亡者,亡魂不得随意返还人世间,扰乱人世间及社会正常秩序与安宁。第二章以六朝神灭论争作为一个思想背景的切入点,考察辅教之书中的冥判故事及其得以盛行的社会思想背景。本土流传的“泰山治鬼”说被佛教的“地狱观”借以宣教,后来阎罗王的地位一举超越泰山府君,成为冥府的主宰,统管对世间善恶刑罚的执行者。“神魂不灭”的信仰使得古人坚信鬼神之存有,虽然生与死间存有不可否定的相隔,但是却对鬼神持有“以德报德”、“以怨抱怨”及“复仇”的能力信以为真。冥府审判故事在社会中流传,前提是人们相信人死后而神魂不灭死后有知,魂神被拘往幽冥间,并对生前所犯错事进行反思与接受最后的审判。无论是“鬼魂复仇”、“申诉于天”、“幽冥判刑”或“阴间苦役”,它们都是时人所构造的精神寄托世界,使人们在现实世界、生活、社会中无法实现、无法达成的愿望得以寄托于“幽冥界”。第三章通过考察唐代小说中所描绘的冥府审讯书写程序如何借鉴与吸收唐代法律。唐代冥府呈现出趋于世俗化的倾向,六朝释氏辅教之书所宣传的冥府地狱是“明镜悬高堂”的公平审判,在唐人小说中不再全然如此。虽然六朝辅教之书的内容在唐代小说中有所继承及完善,但是唐人“有意为小说”态度,使其风格一转为借以投射、讽刺现实面的腐败与不公。唐代冥府司法审判开始受世俗“人情关系”的拘束,同时“金钱”干预也是致使冥府刑讯过程中出现司法不公与腐败。然而,“冥审”的书写中也带出了人民对冥府的“期盼”,希望通过冥冥中未知的力量惩戒贪官污吏。这显示了人们对死后世界的矛盾冲突心态,即希望通过冥府审判,理清与警戒人间世的不公。然而人们却又无法割舍对生命的依恋,试图通过种种行贿方法,逃避冥府的传召与以期延寿.欲求享受更多世俗欢乐。最后,本文在附录中附上辑录自六朝隋唐小说中所见入冥小说中具有冥府审判主题书写的小说文本,约134则,并出示题解,略述其特质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