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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维护公民权利、遏制违法侦查、实现司法公正有深远的意义,目前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特殊的平衡机制而被世界各国所采纳,并为一系列国际公约所吸收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证据规则。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对我国当时的非法证据概念作出界定,到1996《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再到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后在此基础上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证据章节的第54条至58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等内容,与同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司法解释、办案有关规定等,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规则的应用程序、操作规程方面,从而构建了从实体到程序一系列、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实践的检验,构建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同样需要审视该体系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当事人何时提出?如何提出?司法人员如何进行审查、排除?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等等。因此,构建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的程序,成为当前刑事立法、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但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着重研究和借鉴国外有关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审查主体、证明标准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价值,思考和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体性的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的专门研究却鲜有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发挥作用,根本在于一套完备的运行程序。在对我国现行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现状的分析基础上,寻找了存在问题,通过分析研究、比较考察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丰富经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程序运行应体现以人权保障为基础,构建一套完备的侦查、起诉、审判配合与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遵循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构造,来构建完善的限制证据能力程序。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建立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法院居中裁判,把控整个运行程序的核心力量。由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构建我国审判主义中心下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构建以庭前会议为中心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构建审判主义中心下全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运行机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的启动机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机制;完善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结论的形式及救济机制。本文将以庭审程序为核心,以北海法院审理的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裴金德等5人故意伤害罪(也称北海律师案)和孟荣展等10人受贿、串通投标罪两案为研究对象,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审理程序中整理出相关节点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时限、启动调查及审理程序、认定标准及证据被排除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运用文献综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比研究法等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程序问题。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概念、审判中心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关系;第二部分重点阐述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分析程序运行中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域外典型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思考;最后,对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思考,从模式、机制上提出构建我国审判主义中心下非法证据排除运行程序的建议,以期能为刑事非法证据理论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