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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的活动领域日益扩展,人与人之间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距离越来越近,人们受到他人活动所带来的危险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有时受到客观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对共同危险行为作进一步规定,在实践中有大量案件出现,但对案件的处理多有不一致现象。本文在参考、借鉴各个国家(地区)立法、判例以及国内外各种学说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思考,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全文共分四部分,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概述”。此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是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和特征的诸多学说点评和本文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和特征的认识。第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三是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界定。对共同危险行为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需要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只有把概念界定清楚了才能解决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各立法例进行列举、比较,并对国内外各种学说进行评说,得出本文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特征的认识,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历程。而且还把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相区别。 第二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在此部分,首先概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的内容包括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归责基础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它是指法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根据。接着评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的学说观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普遍做法是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是最后讨论的问题,通过分析连带责任归责基础的学说,本文认为应该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剖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连带性的归责基础,从事实来看,连带责任所依据的事实必然具有某种共同性;从法律看,连带责任表现为法律后果或者责任不可分性。 第三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此部分有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一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了解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