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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住房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居有其屋是人类社会自始自终所追求的社会目标,住房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弱势群体自古就是人类社会的特殊组成人员,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经济的贫困、权利的匮乏。弱势群体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存问题,其中住房对于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来说至关重要,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弱势群体的住房困境本文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表明了弱势群体脏乱差的住房现状,认为我国当前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尽管在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上颇有成效但对于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而言尚且力度不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弱势群体住房权的实现。本文从现实出发剖析了造成弱势群体住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弱势群体住房权法制建设空白,用于住房的财力不足,弱势群体权利意识淡薄和政府的不重视。现实的困境表明弱势群体适足住房权保障势在必行,然而目前学界对弱势群体的适足住房权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无法为弱势群体的适足住房权保障提供强力的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构成弱势群体适足住房权保障的法理基础有两个方面:第一,公平正义理论,根据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弱势群体的住房权在起点上处于非正义的状态,国家或政府理应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进行保障;同时弱势群体是社会最少受惠群体,其在住房资源享有上处于不利地位,理应获得国家和政府的特殊对待,以期实现一种结果的正义。第二,权利一体化理论,所有人权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弱势群体的住房权影响其生命权、财产权、隐私权的实现。总之,弱势群体适足住房权保障有其自身的法理基础,当前,我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重重,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和全民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