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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核心,海事证据制度改革是海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欧美等航运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航运业起步晚,起点低。在“海事证据制度”问题上无论是司法实践,或是理论制度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海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制度。海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海运事业的发展,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从中国海事诉讼的特点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总结了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一些国家在海事诉讼领域的先进做法。海事诉讼法在保持与中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制度一致的同时,尽可能与国际先进的审理海事案件的程序接轨。客观的讲,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程序性法律,但也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船舶碰撞案件争议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对事实的调查十分困难,因此,笔者认为规定一个合理的举证制度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的关键。海事诉讼法确立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机制,包括(1)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即争点,并证明所争事实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机制;(2)当事人决定所要证明的事实的权利与承担证明责任相统一的诉讼机制;(3)从程序上保证法官在诉讼中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决;(4)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并允许法官协助当事人辩论。海事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保全相比,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海事法院在诉讼中应处于中立的地位,应减少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主动干预;(2)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其它的证据;(3)海事证据保全还包括了诉讼前证据保全,而不仅限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本文分别从举证制度、证明标准、质证、证据保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立法和证据制度改革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