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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电视新闻、报刊文摘经常会出现“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词汇,不难看出,运动式执法在政府执法方式的选择上处于优先的位置,已成为政府执法部门不二之选择。但是在执法部门用运动式执法方式去治理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运动式执法的缺陷和弊端很明显。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任何政府执法方式都需置于法治框架的大趋势中,我们有必要对运动式执法方式进行反思,政府不能一味迷恋运动式执法方式所带来的短期效益,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从根本上对运动式执法方式进行规制,从根本上对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相关文献的阅读,对运动式执法的概念、特征、成因等作出了分析,针对运动式执法所面对的问题,发现运动式执法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本文抱以否定的态度,在法治化进程深入的当代,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本文将其放在法治框架下予以消解。该文的重点在于针对运动式执法的成因一一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将运动式执法予以消解,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的成因本文将其概括为三点,固有法律思维存有影响,政府执法资源配置合理性欠缺以及政府权力运行缺乏有效规制。针对这三个问题,本文结合现有的政府政策以及司法改革动向,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化与完善,法官员额制等政策导向,提出了运动式执法的消解方案,首先转变固有思维定式树立法治权威;其次,构建“小社会,大政府”治理模式,引导社会自治,解放政府资源,将分散的执法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整合,避免政府执法疲于奔命;最后,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分析,本文的研究成果在于用法治的眼光看待运动式执法的效果,并在法治视角下寻求切合实际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