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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因民事执行领域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当执行而不执行,以各种理由长期暂缓执行,怠于行使或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履见不鲜,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现,而且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有权力必须有制约”,民事执行权的有效运行应该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予以保障。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民事执行并不缺乏监督,在引入检察监督之前,当事人的执行救济、上级法院的纠正和督促、执行法院的自身监督等早有明确。但是,由于它们大都被规定在最高法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法律位阶低、效力性不高,加上各监督规范杂乱无章,不成体系,导致执行实践中很难发挥实效。为了减少或者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消极不作为、权力滥用等问题,推进社会化大执行格局下各单位的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权公正、廉洁、高效地运行,重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对现有制度规范的梳理,结合执行实践,建议在强化检察监督的同时,仍应重视法院系统内的监督,并主张多维监督论,认为完备的民事执行监督体系应该是多种监督机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模式构建以当事人监督为核心,以法院内部监督为支撑,以适当的检查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为补充的执行监督体系。通过不同的监督渠道,实现和维护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