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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发布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检察系统广泛开展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检务公开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举措,是最高检为了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增强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而进行的信息公开措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为了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权,将检察权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渐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信息公开途径。实践中,尽管存在某些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内容,但实行检务公开却为保障民众知情权铺设了一条信息公开之路。回顾检务公开的历程,总结检务公开的经验,研讨检务公开的理论则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系统阐述和总结检务公开的理论。第一部分对检务公开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本文从五个方面来阐述检务公开的理论缘由:首先,从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受众两个角度来阐述原因。政府本身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检务公开正是实践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义务的重要活动。其次,随着法治国家的进步,民众权利意识增强,现代刑事诉讼追求在正当程序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检务公开就是正当程序下权利保障的措施。再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通过检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另外,中国检察机关应当走人民群众路线,增加民众的参与性。最后,信息公开已然作为国际的一种趋势,中国也在信息公开道路上进行不同尝试,检务公开就是其中一种形式。第二部分是关于检务公开的内容。检务公开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检务公开的内容和检务不公开的内容,两者构成检务公开内容的整体,缺一不可。本文通过确定公开内容应当考虑的因素,来界定检务公开的内容,为检务公开内容划定理论范畴。检务公开包括检察事务公开和检察业务公开,检察事务公开是从检察内部管理来阐述哪些内容应当公开,检察业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涉及其他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开,该部分是按照最高检的规定,结合宪法和刑事法规定来完整论述检察业务公开。检务不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商业秘密的不公开,考虑到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本文将侦查阶段不公开的内容也纳入检务不公开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检务公开的形式。内容是本质,形式是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实质就是以程序来保障实体法的实现。检务公开的形式就是为了保障检务公开的内容而存在,是决定检察机关信息公开成败的关键。本文从六个小方面来阐述检务公开的形式,其中主要强调前两种形式的公开。首先,通过大众传媒的公开。从检察机关被动接受媒体报道到检察机关主动向媒体通报检察机关的信息,完成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转变。文章着重论述主动公开,强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会的重要性,以及突出阐述现阶段探索的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的情况。其次,通过告知公开。检察告知公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举报人的告知来论述。再者,通过听证程序的公开。鉴于听证程序的复杂性,本文只是概括性的介绍听证也是检务公开的一种形式。最后,本文简单阐述检务展示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