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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在刑法中规定的比较简单,但实践中发生的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却具有复杂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很多争议问题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这给滥用职权罪的适用产生了极大的障碍。滥用职权罪适用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方面。滥用职权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利益;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包含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这种非物质性的损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共犯。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官僚主义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后两者客观上造成不了刑法上“重大损失”的结果。而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失误的行为人并不希望“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即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而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