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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主因、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案件处理结论的最终载体,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物权法》第28条“法律文书”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意味着其从出生开始就先天不足,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病越来越明显,对其的争议亦越发甚嚣尘上。理论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物权法》第28条“法律文书”的范围为何?是否仅限于主流所认可的判决书和个别执行裁定书,而不包括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其性质是否仅具有形成性,而不具有给付性和确认性?若此处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能迳行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具体有哪几种?带着上述疑问,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并结合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以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各国先进立法之比较,解析《物权法》第28条之“法律文书”,以为抛砖引玉之用。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物权法》第28条“法律文书”进行类型化梳理,经过分析将其范围仅限定为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个别裁定书,但不包括调解书。并通过对三种诉本质之剖析,得出此类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只能是形成之诉产生的形成性的法律文书。第二部分是对民事判决能迳行导致物权变动机理之分析,通过对三种判决及判决四种效力的分析,得出民事判决中只有具有形成力的形成判决方具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可能。第三部分通过形成权与形成力之间逻辑关系之解读,进一步分析形成判决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之内在机理,并对我国法上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四种形成判决进行一一解读。第四部分是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几类特殊的执行裁定进行了一一解析,得出于民事执行裁定领域,就金钱请求权执行而言,只有执行标的是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时,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方能迳行导致物权变动。此外,以物抵债裁定和执行回转裁定亦具如此功效。第五部分是剖析仲裁裁决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之原理,由于仲裁裁决保密性之特点,使其更易于发生无权处分,危及交易安全,故提出通过采取提存和异议登记来予以补救。最后结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