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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征收物业税的设想,即“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7年物业税已在我国10个省市进行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同时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我国自从加入WTO后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经济高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但税制的调节并未跟上我国的高速发展步伐。因此我国势必要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财产税体系,同世界接轨。物业税已经在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实行,物业税的征收不仅对这些国家的宏观经济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房地产市场方面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能够正确地看待物业税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各方面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都是非常有利的。从“受益论”研究入手,按公共经济学理论,在财产制度安排所面临的众多选择中,最优的选择就是把物业税作为受益税对待,即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程度分配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倾向于支持收益大于成本的公共项目,所以受益税能提高公共决策效率。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综合法、国外借鉴法和定量分析法,在阐述我国物业税研究的现状时,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开征等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国外及香港的物业税构成地方财政收入、完善的税收配套设施等经验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可以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平收入、避免房地产业重复征税等现实意义,以及分析了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国外及香港的物业税的税制要素的考察,以及相关的原则条件下,提出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要素应该如何设计,并且对开征过程中会遇到的土地获取、房价评估、首房免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