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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数据表明,近几十年来,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的上升速度加剧。如果海平面加剧上升的情况一直持续,就会切切实实地威胁到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的领土的存在。假如海平面的不断上升使得这些国家的领土全部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那么此时,这些国家是否还能继续保持自己的国家资格呢?是否还能继续被国际社会当成一个国家来看待呢?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首先了解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的一般规则,了解国际法关于国家创建和国家消失的规则。关于国家创建的规则提出了对国家资格进行判断的各项参考标准,以《关于国家权利与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一条提出的四项标准为主,同时还有“有效控制”、“独立性”、“相当程度的文明”和“法律秩序”等等标准。而现行的关于国家消失的规则,仅适用于领土还在物理上存在的情况,对设问的情况并不适用。在国际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一般规则的特殊情况。比如还存在着没有领土和人口、没有政府、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这些缺少一般规则中部分判断标准的国家都有各自的特殊性,每一个国家的国家资格都不能简单以几项标准来客观判断。海水将领土完全淹没,这本就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情况。领土在物理意义上从地球表面消失了,作为国家资格标准之一的“领土”就失去了,但不能就此直接得出被海水淹没的国家就会失去国家资格的结论。第一,导致领土被海水淹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全人类所造成的,被淹没的国家只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第二,从国际法的实践中知道,一项或几项判断标准的缺失,并不能必然导致国家失去国家资格。第三,国家没有领土的状态是暂时的。第四,实际上能够被海水淹没的只能是领土中的领陆部分。所以,于情于理都不能轻易剥夺被淹没国家的国家资格。领土被淹没之后,国家的国家资格将如何持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第一,保留对海洋区域的主权。虽然作为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范围计量参考的领海基线在领土被淹没之后也将不复存在,但是被淹没的仅有领陆,一并剥夺国家的领海主权是不恰当的。而且,如果仅仅因为计量标尺的缺失就直接剥夺被淹没国家对于原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益,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应该继续让被淹没的国家保留对这片海洋区域的主权,这样被淹没的国家也能以其在这片海域上的主权为自己在人口安置和未来发展方面谋取更实质的利益。第二,人口集中安置。为了尽可能保持国家对人口和其他事物的有效控制,如果能够在一国或多国的领土范围内寻找到一片土地来安置人口,那么被淹没的国家对自己国民的有效控制将继续存在,从而更能保障其国家资格的持续。第三,流亡的国家。既然国际法实践已经承认国家以“流亡政府”的形式存在,那么区别于“流亡政府”产生的原由,以“流亡国家”来看待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的国家,可以说是对遭遇这种灾难的国家的特殊对待。第四,兴建人工岛屿。被淹没的国家可以暂时性的将人口迁移到别国安置,并同时兴建人工岛屿,最好是在自己原有的领土之上兴建,拔高自己原有领土的海拔。这样既能维护原有的海洋主权,又比完全填海兴建岛屿要经济实际许多。总而言之,任何国家的国家资格都不能仅仅凭借几项客观标准就被否定,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就设问的情况而言,既然全人类都需要为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灾难承担责任,那么国际法也应该调整自身的规定,与时俱进,发展和创造出能够更好解决设问所提出的情况的方案,做到未雨绸缪。没有人希望设问所假设的情形会真正出现,但是如若有一天不幸真的发生,期待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也能够做好准备,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淹没国家的权益,保护受影响人口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