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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一度爆发为社会事件,最具影响力的便是温家宝总理曾亲自帮助农民工去讨薪。因此,大众的视野又回归到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的探究中,明明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为什么工程款拖欠还是如此严重。最高院后续出具批复、司法解释来保障承包人权利的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总结原因还是现有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将以现存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讨论,通过研读相关文献,查阅大量典型案例,总结学术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结合自己的认识及观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力求达到自己的研究初衷。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问题,包括解决是什么以及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只有先了解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更好地去探讨和解答接下来的疑难问题。第三部分是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实施以来效果如何,立法现状和审判现状是什么样的,通过时间线和数据统计清晰地看出在维护承包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成效,但还是面临很多疑难问题亟需解决,以更好地实现制度效益。第四部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适用窘境,主要针对现在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实际施工人和债权受让人主体地位不明,约定放弃的效力缺乏认定依据,垫资款能否成为优先受偿范围争议不断。上述几个问题均是基本处于法律空白,仅有少数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对该问题有所导向规定,但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审判实践中又是比较常见的矛盾纠纷,亟需顶层设计予以明确。第五部分是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本人对完善建议的思考。明确实际施工人及债权受让人是可以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约定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垫资款可以纳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但是并未用于工程的垫资款不能纳入,因为这样就违背了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