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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所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十分广泛。消灭时效制度对每一个人、每一种权利都息息相关,各国立法几乎都有对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的时效制度的规定,但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各有千秋。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此举在确保人民法院合适、合法、及时的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该法颁布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民事立法只是较为简单的移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苏联民法,因此,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日益影响我国民事活动的正常流转。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时效制度都属于“冷门”,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一直不够深入,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也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也使得对消灭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目前对消灭时效研究基本上围绕现有立法进行,在方法上采用简单的实证分析法,没有从法律史角度应用历史方法、比较法方法进行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和文化探索,因此无法对消灭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作出估量与判断。要深入研究一种法律制度,首先就应当了解这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只有清晰把握该制度产生的来龙去脉,我们才能进行正确的文化探索,归纳出该制度的未来发展动态。本文以消灭时效的起源、形成、继承与改革为线索,从法律史角度应用历史方法、比较法方法,对比分析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社会主义法系的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重点介绍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前苏联的时效制度发展状况。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以深入探究不同法文化背景下消灭时效的历史源流为前提,对消灭时效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了系统归纳与总结。这一理论成果将为我国民商法时效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完善,为我国时效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