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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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将采矿权规定为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为一体的复合型权利(权力),它既体现公权属性的管理权又兼备私权属性的财产权。国家在参与和干预矿业市场时,既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民事主体,又是矿业市场管理者,在实际中导致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无法实现等问题。因此,改革现有采矿权法律制度,实行两权分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本文运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从我国采矿权法律属性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采矿权法律属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本文提出采矿权法律属性存在问题的三个主要方面。首先,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为采矿权,阻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地方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盲目开发利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失灵,目前矿产资源产能过剩的内在原因之一就是采矿权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其次,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民事收益严重缺失。现有的采矿权法律制度实质是以政府的行政税费代替矿产资源的国家(全民)的民事收益,这是造成国民分配不公,两级分化的原因。最后,矿产资源领域政府官员权力寻租、贪腐现象严重。十八大以来,查出的贪腐大案50%以上与矿产资源有关,其中山西省最为突出,具有"样本性"。第二部分,本文对我国采矿权法律属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本文辨析了支持采矿权属性界定的三种典型学说:特许物权说、准物权说和用益物权说。其次,从经济层面上分析了,由于采矿权两权合一导致国家仅认识到矿产资源的二次分配而忽视初次分配,致使国家(全民)的民事收益未能实现,以及由于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合一,内部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属性,造成采矿权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原因。再次,从政治层面上分析了,由于采矿权两权合一,造成国家所有者身份和政府管理者身份未得到区分的原因,以及国民社会两级分化和为政府官员寻租留下了漏洞的原因。最后,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了,采矿权两权合一导致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的作用无法发挥的原因。第三部分,本文对我国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首先,提出将现有的采矿权进行两权分离,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和采矿许可权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权利(权力),实行两证制度。其次,本文在所有权和采矿许可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矿产资源》的建议以及结合国外矿业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独立于矿产资源法之外新设《矿业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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