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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保险竞合保险竞合应有广义与狭义理解。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的多个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其是包括重复保险在内的范畴。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不完全相同的数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有重叠性,即数保险合同对于某一特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或赔偿责任均承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数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皆负赔偿责任者,狭义保险竞合并不涵盖重复保险,而是与重复保险互补。
保险竞合源自英美保险单中的“OtherInsuranceClauses”,本文作为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保险竞合的论文,以美国保险实务中的保险竞合条款为主分析了保险竞合条款的类型、功能,对于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及产生原因本文亦进行了必要的探讨。在对重复保险及保险竞合有了充分的认识后,审视我国有关保险竞合的实务及立法现状,本文得出我国有必要引入保险竞合理论的结论,以弥补重复保险法律规范之不足及规范保险理赔实务,并径而提出保险竞合与我国实务及立法结合的路径选择: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嵌入保险竞合条款,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在保险法中补充保险竞合的有关规定。详言之,为解决保险竞合问题,保险实务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嵌入比例分摊条款、溢额保险条款等保险竞合条款,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理赔标准化作业指导规则以明确保险人之间的赔偿方式、顺序;立法方面:可循序补充法律,待理赔作业规则运用成熟之后,行业主管机关考虑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或由立法机关上升为一般法律层级,使理赔作业规则成为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完善的内容应是与成熟后的理赔作业规则的内容基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