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单位是法律拟制的犯罪主体,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单位能够成立自首的问题,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的需求不对接,实务中遇到单位成立自首与否的问题时所采取的做法也不统一,或者即便承认单位自首对于具体的环节认定却可能截然相反。尽管两高已经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理论界认为仅凭此就认定单位成立犯罪自首是不合理的,其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本文通过三大部分对该问题予以了阐述,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单位成立自首的基本制度论述。分为三大节,第一节主要是单位成立自首的基础,只有清楚认识了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成立自首的法律基础,单位成立自首的意义,才能清楚认识单位自首的存在价值。第二节通过对单位成立自首的理论进行分析,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论分析,囚徒博弈理论的分析,理论作为单位成立自首的重要支持是具有相当价值的。第三节通过对单位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做了细化的论述,单位成立自首的条件与自然人有区别但是又有相似之处。第二部分是针对单位成立自首后会涉及的问题进行的论述。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犯罪单位成立自首的一般问题,和数罪、共同犯罪状态下的问题这两个部分。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笔者认为只有在区别一般问题和特殊的问题,才可以适应司法实务的普遍要求。第一节分为四大部分,分别是单位成立自首与其成员的关系,单位成立特别自首的问题,单位自首中逃跑或翻供的处理、单位不成立犯罪时单位成员的自首问题。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的关系比较复杂,这也是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尝试着对此进行讨论。其他三个问题相对较为单一,实务中的认定也比较统一。第二节,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数罪下的单位自首认定和共同犯罪下的单位自首认定,由于犯罪形态比较复杂所以单列讨论。第三部分是对单位自首的处罚和制度建议。笔者对目前我国关于单位自首的处罚及立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对此,笔者提出,对于犯罪单位自首的,立法时应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名誉刑。通过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法,完善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刑罚体系,实现对单位处罚的多样化,使单位犯罪后自首与不自首在处罚方面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