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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新兴的权利。自1890年美国学者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以来,隐私权受到各国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时间较晚,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对隐私权的讨论。2010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2条规定了“隐私权”。这一规定被视为我国立法上确立独立的隐私权的标志。隐私权的重要性得到了立法的肯定,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进步却没有产生足够积极的效果。因此本文希望能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制度,为增进司法实务对隐私权的理解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界定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对隐私权的各个流派观点进行总结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对隐私权的界定,即采取信息支配说,隐私权是个人信息秘密不得被他人披露、公开或传播,且个人得自主决定如何处置其个人信息秘密的权利。第二章对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以对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立法例为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过去以名誉权涵盖隐私权保护的方式与英国法上扩张现有之诉的做法相似,但在隐私权成为独立权利以后,英国的立法例难以借鉴。我国目前的制度表面上与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最相似,但是在内容上有极大的不同,我国隐私权的内容比美国法狭窄。德国法上的私领域理论和个人信息自决理论中利益衡量的司法方式值得借鉴。该章还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中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民事救济方式,结合案例与学说观点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对隐私权侵权构成中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识上在既有的观点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分析隐私权保护的限制,隐私权保护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受限制,分析这种限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限制的内容,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的限制。隐私权限制应遵守的原则为价值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和比例原则,其核心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满足各种冲突的利益。公众人物可区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对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主要是以公共利益为判定界限,对社会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是以德国法上的私领域理论为判定界限,对核心领域的隐私不得加以限制,而核心领域外的隐私可以公共利益、比例原则加以限制。第四章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务进行考察,分为空白阶段、名誉权保护阶段和隐私权保护阶段。通过分析各阶段的特点,以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有切实的了解。第五章分析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制度中民法不同法律间的适用关系,以及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对当前的立法建议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方面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在民法典中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章节,在人格权章节中明确隐私权的构成和内容。其次,应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进行规定,明确公众人物的确定因素,即以公共利益和公众关注度作为判断标准,规定以公共利益原则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原则性条款,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最后,对于隐私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在强调公权力的行政和刑事管理制裁外,加强民事的保障,给予当事人主张民事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