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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为树立公司形象、保持和投资者关系、降低资本成本和债务成本,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主动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市场中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上市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上市后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风险”,因此,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国外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比较早而且多,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环境的不同,国外的很多研究并不完全适用我国的上市公司。对此,本文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角度,用年报数据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选择了7个解释变量,分别是国有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CEO两职状态。同时,以资产规模、负债状况、盈利能力为研究的控制变量,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分为战略性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三类共37项指标。本研究以40家2008年以前上市的中小板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源为2008-2010年的年报资料。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整体水平比较低,但呈上升趋势。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显著负相关,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CEO两职合一显著正相关,与国有股比例和管理层持股比例相关性不显著。据此实证结果,本文就促进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