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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对这项制度的规定,以上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颇为先进。新《刑事诉讼法》也将社会调查首次写入法中,并且相继出台了相对细化的司法解释与刑诉规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无疑展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惩罚为主、教育为辅原则”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先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总结了这项制度的特征,回顾了这项制度在国内、国外的发展历程,制作表格,并对其国内外发展前景进行展望。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我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笔者在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经验,引用办案数据和案例,挖掘问题与矛盾,从实践的角度排查这项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这项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后,又综合的对其存在的主体、方式、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尤其是提出了关于此项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冲突以及关于这项制度的保障问题。对于以上问题,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己的见解,有针对性的从法律保障、诉讼地位、报告的保密工作等方面提出了部分完善建议。最后,本文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新构想,提出扩大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的想法,通过对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做法的介绍以及已经国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尤其建议对将社会调查制度运用到缓刑适用前。同时本文还通过研究新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议促成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落到实处。